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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出庭之二--与浙江时代电子商城博弈
| “博弈”在经济领域里应用非常广泛,在充满了利益冲突的法律行业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将战略运用得当,在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斗智斗勇的角逐过程中,既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也能使律师本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是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的谋略家,同时也是积极推进纠纷的解决向着自己预测的目标前进的实践家。
最近,方律师作为近30户杭州电子市场的经营户的代理人,在与浙江时代电子商城博弈的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其真诚善意为当事人利益的职业道德、富有谋略的办案风格、严谨尽责的职业精神,实现了当事人利益和律师利益的双赢。
2004年8月10日中午,三名当事人慕名到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找方律师。在与他们谈话中,方律师了解到,她们都是杭州电子市场的经营户,叫叶某、金某、倪某,因为经营房的预付款和定金返还问题正与浙江时代电子商城交涉。由于对方是一个颇具规模的公司,其间涉及到经营房的租赁合同违约、不可抗力等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仅凭经营户的个人之力,很难及时将属于自己的款项索回,她们希望能够得到方律师的帮助。
原来,在5月份的时候,杭州教工路18号的电子市场几百个经营户接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称这里的市场将要整体搬迁,所以,他们不得不另寻经营场地。由于这些经营户的多年诚信经营,电子市场来往的顾客川流不息,非常繁荣,已经形成了电子产品稳定的供需链和重要的集散地,他们经营场地的迁移必定会引导原有的购买群体的大转移,必将创造新的经营场所的辉煌。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着巨大的商机,位于登云路上的杭州文化商城和浙江时代电子商城为争夺这些经营户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他们正为场地之事难以抉择时,浙江时代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下称“时代电子商城”)向他们发动了攻势强大的宣传,声称将“袭承传统市场的繁华底蕴,融汇国际先进理念,倡导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运营模式,集国际商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于一体,打造中国首席电子商业中心”,并郑重承诺“于8月18日正式开业”。
开业时间如此及时,对于正在找场地的电子市场的经营户来说,吸引力之大可想而知。他们纷纷对时代电子商城提供的经营场所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希望能够承租经营房,并与其继续发展原来在电子市场建立起的良好的投资、合作关系。时代电子商城看着热情高昂的经营户,提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之前,每个摊位需交15000元的预付款,并交纳10000元的定金。基于对时代电子商城如期开业的信任,数百个电子市场的经营户先后交纳了预付款和定金。在此之后,时代电子商城为每个经营户分配了摊位号,不过这个时候,商城里摊位的布局并没有确定,所以,这些摊位号犹如画饼,让他们心里忐忑不安。
然而,时间很快到了7月底,时代电子商城还没有完工,装修还在继续,工程的进度急急缓缓,眼看着近期开业的希望就要破灭,经营的状况和收益将受到巨大的影响,这些经营户心急如焚。他们去找其负责人进行商量,说如果不能按时开业,想要退出商城怎么处理?该负责人表示,只能退还预付款,而定金将要没收。他们根据平时在经营活动和生活中积累起来的法律常识,隐隐感觉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违约方应该是时代电子商城,不能由他们来承担定金没收的责任。
听完他们对整个事件的介绍后,方律师指出,经营户交纳了预付款和定金,时代电子商城收取了这些款项,开具了收款收据,并就摊位号进行了分配,双方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经营房租赁合同,所以,双方的合同实质上已经成立,所谓将来签订的正式合同,只是对已经达成的协议的一种确认;同时,由于时代电子商城将开业日期明确写在了宣传广告中,这是对自己履行协议期限的承诺,是经营房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如果对方不能按期开业,将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目前的工程进度,时代电子商城必定不能按期完工,违约已经不可避免。由于对方收取了合同的定金,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应该返还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方律师的一番分析,让叶某、倪某、金某三人的焦急情绪得到了平复。他们问方律师,该如何才能将那些款项拿回来,因为这个事情牵涉到的经营户有很多,对时代电子商城的触动比较大,同时,对方表现的态度很强硬,所以,处理起来的困难肯定不可避免。
在略作思考之后,方律师说,这件事情从总体上讲,与时代电子商城的经营诚信度有莫大关系,而且还可能暴露当初对方急切地收取预付款和定金的真实用意。现在很多的经营户都已经表现出对商城的不满,如果只有她们三个经营户去要求对方退款的话,相对于这样一个大规模的商城而言,显然不足以抗衡,对方肯定百般推托,同时,也不利于整个事件的最终解决,所以,最好有比较多的经营户团结起来,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追回款项,才能给对方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纠纷有一个完满的结果。
叶某等人对方律师的看法表示认同,因为她们曾经尝试直接、单个的去交涉,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反而显得非常的被动和弱势,而且在她们来咨询前,有一些经营户提出,希望她们三个人能够为大家带个头,最好能一起解决与对方的纠纷。
一番交谈,方律师对于整个事态客观、准确的分析,具有强烈的说服力,取得了她们的信任,她们当即决定委托方律师处理这件事情。随即,方律师拟定了一份“联合各经营户启动集团诉讼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方律师向电子商城的经营户讲明了时代电子商城实质违约的理由,以及进行诉讼的目的和效果,希望各经营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团结起来,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来实现应有的权利。在拟定告知书后,方律师委托叶某向各经营户进行传达,并对大概的人数做出统计。同时,方律师表示等到8月18日过后,将和众经营户面对面的交谈,在得到他们授权,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
正如大家所担心的那样,时代电子商城眼看不能按时开业,遂于8月13日向电子市场的众经营户发出通告,以电力供应不足为由进行辩解和拖延。叶某等电子市场的经营户明显感觉当初交付预付款和定金是受到了其虚假宣传的欺骗,遂纷纷要求对方退款。
而时代电子商城仍想给自己留下回旋的余地,故在通告中称“商城将给予一个月左右的观察期,待商城基本完成装修时,退房客户到现场考察后,还是坚持退房者,可以提出退房报告,商城将于9月25日之前办理全额退款事宜”。在收到对方发出的通告后,有些经营户仍旧强烈要求退款,时代电子商城表示,如果有另一户愿意承租这些经营户所退的经营房后,就可以退款。也就是说,时代电子商城在违约的情况下,并不想承担任何的责任,而是采用中介的方式,有条件的向电子市场的经营户退款。由于以前所确定的摊位号所处的位置在商城里有的偏,有的好,地段好的经营房等待他人承租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是处在边角的就很难找到下一个承租者了。所以,时代电子商城所采取的这种缓兵之计明显有失公允,实际上是在确保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将经营户的利益置于不稳定状态。
在认识到了时代电子商城的伎俩后,电子市场的经营户在焦急、气愤之余,意识到了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纷纷表示愿意加入到叶某等三人的共同诉讼中来,由方律师进行代理。8月19日,方律师到电子市场与经营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向他们解释有关这次事件的法律问题。当即,就有28户经营户与方律师达成了授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律师代为诉讼以及追索预付款和定金。
在得到众经营户的授权后,为了及时地为当事人拿回款项,方律师首先到时代电子商城与其负责人进行交涉。方律师开诚布公的指出了对方构成违约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希望他们能够主动将收取的款项如数退还给叶某等经营户,以避免诉讼后发生的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但该负责人以电力不足是不可抗力为由进行了辩解,并且指责电子市场的经营户,称他们要回款项是不积极和商城合作的行为,所以时代电子商城不准备退款。
在了解了时代电子商城工程进展情况和对待这一事件的强硬态度后,方律师得出了明确的结论,那就是“8月18日开业”是虚假的承诺,而且9月25日只是缓兵之计;时代电子商城的行为是和杭州文化商城争夺经营户的一种手段,更是聚集建造、装修商城款项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并不能切实履行;在发生纠纷时,他们将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其经济实力,与众经营户进行抗衡,而不打算理会其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和时代电子商城商议无果的情况下,为了早日让经营户取回应得款项,方律师决定将28户经营户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向时代电子商城所在地拱墅区人民法院立刻提起诉讼。
如果说这次共同诉讼立案成功的话,一切就会显得那么的平常。然而,事物的发展往往一波三折,越是曲折,越是那么的耐人寻味,叹为观止。从开始起诉到事态基本平息的整个过程,展现了一幅充满当事人想法的林林总总、当事人和律师利益冲突,以及律师的谋略和对方当事人的战术激烈对垒的蔚为壮观的画卷。在这众多的变数中,方律师对事态的准确把握,引导整个局势朝着对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有利的方向顺利发展,促使与时代电子商城的博弈之战走向己方利益的最大化。
8月25日,方律师将共同诉讼的诉状提交到了拱墅区人民法院,但是,法院以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为由,要求将28户经营户分开来进行起诉。这种结果与预料的情形发生了些许的偏差。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8月19日向经营户代收的诉讼费远远不够。方律师迅速向叶某等人告知这一情形,希望每户再补交诉讼费,同时也考虑到了补收费用的困难,决定随机应变,采取别的战术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考虑到时间紧迫,必须尽快引起时代电子商城的重视,主动履行还款的责任,方律师决定先行提交两个经营户的诉状。由于经营户金某、倪某各有两个经营房,起初各向时代电子商城交纳了50000元,方律师就将她二人的起诉状先行提交到了法院,并被受理。
在收到法院寄出的金某的起诉状副本,及要求答辩的通知后,时代电子商城明显表现出了紧张,也暴露出了在商城建设上的窘困境地。时代电子商城的负责人开始做金某的工作,说大家已经合作了那么长时间,而且大家一直都是朋友,关系还不错,希望这件事情不要以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并极力催促她把诉状撤回来,并表示50000元的款项会在9月13日以前退还。
也许是顾及到了曾经合作的情感因素,也许是对诉讼结果的担心,金某等人显得十分的局促不安,他们急切的向方律师咨询对策。方律师根据这位负责人对诉讼的表现,更加坚信:时代电子商城是外强中干,根本没有能力归还所收的款项;对方一定意识到了违约的严重后果,不想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希望从金某这里开始逐步瓦解群情激昂的经营户阵营。要知道,如果所有的经营户都要求商城双倍返还定金的话,商城将会有不小的负担。而且,诉讼的影响力比较大,如果败诉,商城将很难重塑信誉,最终的损失将难以估计。方律师让金某一定要有信心,不要被对方扰乱阵脚。金某等人在听了方律师的一席话后,烦乱的心情有了极大的安慰,他们决定坚持到底,直到顺利拿到自己的预付款和定金。
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向众经营户收取费用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他们非常关注事态的进展,纷纷要求方律师向大家说明案件当前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对方不断向一些经营户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不要采取诉讼的途径,表示只要有人要经营房,款项就会立刻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经营户开始动摇了,有的经营户更加焦急了。看着当事人如此急躁的情绪,由于人数众多,一一进行解释有较大难度,所以方律师决定召集大家开会商议,一方面向大家说明时代电子商城的困境,一方面希望大家能够补交诉讼费,以便推进案件走向诉讼程序,将他们与时代电子商城的纠纷尽快解决。
在会议过程中,方律师指出,时代电子商城的装修还没有结束,按照目前的工程进展情况,对方根本不可能在9月25日开业,他们只不过想拖延一段时间,还是担心经营户流失。而且,时代电子商城也不可能主动地退还款项,他们现在的行为正是其理亏的表现。所以,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预付款和双倍定金完全可行,在法律上的依据也是非常的充分。同时,诉讼也能给时代电子商城以警示,让他们能够按照所宣传的那样诚信经营。方律师的一番分析和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经营户对诉讼结果的担心。
但是,当提到要求各经营户再交纳诉讼费时,大家的情绪就显得非常激动了,整个会场像炸开了锅,众说纷纭,也各有打算。由于追缴款项所花费的成本增加,超出了原先的设想,各经营户均表示不想再交诉讼费。由于时代电子商城这段时间经常打电话,要求他们不要把彼此的关系搞恶化,以至于诉诸法院,所以有的经营户当场打退堂鼓,有的惧怕诉讼风险,希望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不提定金双倍返还的事情,有的既想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又不愿意增加任何费用。后来,他们中的大多数提出,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剩余的诉讼费用,他们只要求拿回25000元款项,如果定金能够双倍返还的话,可以适当的增加律师服务费。很明显,这些经营户将整个诉讼的风险转嫁到了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面对这种两难境地,如果情绪稍有激动,也许就会让当事人觉得律师不可信赖,还会让他们觉得律师就是想多赚一些代理费,而不愿意和他们站在同一战线上,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如何协调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如果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很显然难以实现,如果由律师事务所垫付这笔款项,然后通过诉讼所作的判决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由于涉及到执行的问题,而且数额较大,判决的结果还有待观望,事务所自身的风险之大可想而知。在这个时候,本着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原则,为了让众经营户团结一致,方律师表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不足部分的诉讼费,但是明确表示,在胜诉后,律师服务费仍旧按照原先的约定,并不过多收取。
会后,方律师向时代电子商城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希望他们能在9月13日以前全部还款,否则将立刻将代表所有的经营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进一步促使时代电子商城返还款项,方律师决定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于是,他将电子市场的经营户与时代电子商城之间的这起经营房租赁合同的纠纷作为新闻线索提供给杭州电视台、浙江法制报等媒体,引起了他们对这次事件的广泛关注,及时进行了采访报道。媒体的影响作用可想而知,时代电子商城的诚信遭到了严峻的考验。
正如方律师所预料的那样,时代电子商城对于诉讼的后果、媒体的报道产生了极大的恐慌,但是又不愿意轻易言败。这时,他们对于金某的起诉以诉讼管辖异议为由,称受理其商城注册的是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所以案件应以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所在地,即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时代电子商城企图以荒唐的理由来拖延诉讼进程和还款的期限,以便争取时间,对各经营户展开心理攻势,阻止他们起诉,避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严重法律后果。
考虑到时代电子商城既要保持岌岌可危的声誉,又要避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经济损失,方律师相信他们还款的步伐会加快。正是基于对整个事态的宏观把握和清醒认识,方律师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充满了自信。
果不其然,没几天,就有经营户收到时代电子商城的通知,表示可以去拿预付款和定金了,而且这次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终于,对方将这20多个经营户所交的款项慢慢于9月13日以前基本退还。在这种情况下,金某等人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就这样,一场夹杂着诉讼技巧、战略战术、利益冲突的案件,经过方律师的运筹帷幄,终于在当事人满意地笑容中尘埃落定。虽然这一事件已经过去,但是仍给我们留下了深深地思索。其实,所有的案件都不是那么的如顺水行舟,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纠纷的解决依靠诉讼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他的一些途径,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应该寻求各种适当的方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同时,律师的经验、智慧、谋略、自信、随机应变的能力,是在与对方当事人博弈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筹码。面对充满了复杂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案件,从宏观上把握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明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点和心理状态,以及揣摩诉讼活动中法院的态度等,最终使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使案件有一个精彩的结局,这些因素应该成为衡量律师水平的客观标准,也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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