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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 原告:李苏滨 男 46岁 汉族 中共党员 洛阳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西工区市政府家属院9—2—302
被告:洛阳市律师协会 地址:西工区行署路
法定代表人: 刘中银
被告:芦军 男 洛阳市司法局职工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退还非法收取原告律师注册费2500元和会费6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1年6月4日,被告以律师执照注册为名,非法强行收取原告人民币2500元和会费6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利。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苏滨
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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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刘中银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
答辩人因原告李苏滨诉非法收取注册费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李苏滨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国家只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国家没有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该法第二章还正规定了律 师申请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次,未经注册的无效。”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因此,答辩人审查律师注册,不对个人,只对律师事务所,由律师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将该所律师需年度注册的材料上报,包括年度注册费。答辩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提出,而非律师本人;显然。原告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二、被告不存在任何非法强行收取律师注册费问 题;
答辩人每年均按〈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通知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律师年度注册的材料上报,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意见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律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人数交纳律,师注册费:同样,原告申请年度注册,不是答辩人直接受理.而是由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原告出示的注册费收据, 也是由洛神律师事务所交纳的。至于注册费数额,答辩人是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代收,不存在私自收费问题,原告对注册费有异议,可以向所里反映。由所里向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不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律师协会
另:针对李苏滨关于[会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作了两点[口头答辩]:1、收会费的依据是律协的《章程》,会员应当履行[交费]义务;2、律协有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需要有[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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