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法律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 详细说明
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深圳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
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相关文章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如何办理复婚
申请结婚一定要在本人户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了如
没有结婚证明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认识误
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前财产
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
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