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份额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法律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遗产继承的份额 >> 详细说明
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深圳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文章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如何办理复婚
申请结婚一定要在本人户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了如
没有结婚证明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认识误
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前财产
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
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