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故意不登记造成损失应赔偿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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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故意不登记造成损失应赔偿
   事件 
    2004年9月3日,章珊向刘尔借款10万元,刘尔同意借款,但要求章珊提供抵押,章珊便让自己的朋友李小良以私房作为抵押,李小良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第二天就去办理抵押登记。可第二天,李小良却未去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干脆避而不见。2004年12月,刘尔便向章珊索还借款,章珊还了5万元,之后便下落不明。刘尔要求实现抵押权,李小良以抵押未办登记为由拒绝刘尔的请求。刘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良赔偿其因李小良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而使其遭受的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良与刘尔签订了抵押协议,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李小良故意拒绝办理登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刘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李小良赔偿刘尔的损失5万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小良与刘尔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本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但李小良却故意规避法律,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刘尔的抵押权不能实现,从而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李小良应当对自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赔偿受害人刘尔的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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