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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
   外来务工人员林某为某建筑公司工人,2004年3月,林某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并由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2004年10月,林某已基本痊愈,单位提出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单位支付林某的医疗费3812元,一次性所有补助金8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工伤待遇方面有疑惑:协议中规定的待遇是否合理?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林某的叙述后,做出了如下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案中,林某与单位将要签订的协议中“由单位支付全部医药费3812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所有补助8000元”一项还应仔细分析。因为经有关部门核准,林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已经为7213.5元,按照单位约定的内容,林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不足600元,所以这项内容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应要求单位重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还应支付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在起草协议时使用一些模糊和过于笼统的词汇,同时利用劳动者对法律不了解来迷惑和欺骗劳动者,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逐一分析,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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