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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讼三网络公司虚假广告纠纷案审结
     (李盛荣 乔爽)近日,海淀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上海南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火公司)、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新网公司)、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网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3月4日,原告刘先生在浏览网站的过程中,看到乐佳园网站发布的销售数码相机的广告,遂订购了一部价款为4500元,型号为SONY-DSC-F828的索尼数码相机。订购当日其即向乐佳园网站指定账户汇款4500元,随后在乐佳园网站不同理由的要求下,先后3次向指定帐号汇款3000元,1500元和5000元。但最后乐佳园网站并未向刘先生真正交付订购的数码相机,也未返还其所汇全部款项,因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双倍赔偿货款并赔偿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主张因乐佳园网站的虚假广告最终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因此主张上海南火公司与北京新网公司作为该虚假广告的经营者、上海欧网公司作为该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系确认上海南火公司、北京新网公司与上海欧网公司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本案中上海南火公司仅是向乐佳园网站的注册人出售了"无忧商城软件",该出售行为并不涉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也并未直接生成销售广告,故对刘先生关于上海南火公司系广告经营者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而北京新网公司是依法成立经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使其成为涉案域名的合法持有者,但其本身并非涉案域名持有者,故其并未参与乐佳园网站广告的设计、制作与代理服务,因此刘先生认为北京新网公司是广告经营者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上海欧网公司系乐佳园网站的虚拟主机提供者,其义务是向用户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并进行日常维护,虚拟主机内存放的内容则是由用户自行管理。法院认为,应将为用户提供计算机存储空间的服务行为与具有明确认识其行为是主动发布广告的行为区别对待,单纯提供计算机存储空间的行为客观因缺乏对于用户发布广告行为可能、必要的认识,不应被视为是广告发布者,故刘先生认为上海欧网公司是广告发布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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