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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土地征用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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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土地征用纠纷的方法
1、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从总体上,我国的土地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不符合市场经常诉要求,亟待修改和完善。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面,计划经济的特征更为明显,特别是征用补偿标准确定的计划性与征用土地后的市场化操作(土地一级出让市场和二、三级转让市场现在都强调要遵循市场经常市场经济规律)而形成的巨大的利益落差,使得冲突不可避免。在目前情况下,首先要以立法的方式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不得扩大“公益利益”的界定范围,公共利益不仅仅只是城市居民的利益,农民的利益理所应当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应当以牺牲广大农民利益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垂直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国家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一些土地管理制度较严格的国农业用地采用的“列举法”值得我们效仿。即将“公共利益”的项目范围采用详细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从而避免争议,防止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扩大化解释。
2、完善并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有明显缺陷。“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补偿”,“按产值确定补偿”都没有考虑到农民应当获得的期待利益。另外,法律以“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显然也没有考虑到农民长期的生活改善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这样的标准必须加以修改,否则因补偿标准而引发的争议就不可能减少(因此这样的标准必须加以修改,否则因补偿标准而引发的多项式逐步形成议就不可能减少)。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力求统一,避免因政出多门而引发的争议。
3、严格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法律对于征用集体土地规定有严格的操作程序,然而作为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政府,往往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或以简单的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或随着确定补偿标准,征地行为不公开、不透明、缺少监督,不仅容易造成征地权的滥用,产生征地腐败,而且为此经常引发纠纷。在目前我国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尚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下,起码政府应在征用程序上要严格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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