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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受伤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聂红静的指名委托,由我担任其诉武钢十八小和郭振亚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走访,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是武钢十八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11月23日下午第二节课(因无老师上课,班主任让学生自由活动)原告在教室门口的台子上晒太阳,突然被同班同学郭振亚(8岁)从后面猛推一把, 使原告重重地摔倒在地,头部摔破,血流满面,后致昏迷,经医院两次抢救,才脱离危险,之后又作开颅手术。现虽出院休养,但头颅仍缺损一块(4×3cm),导致原告经常感到头昏、头疼。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残程度已达十级,属重任,头部外伤仍需作被颅手术,并有可能诱发其它后遗症。原告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两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原告唯有依法向贵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不懂法,所提诉讼请求有些超出了法律的规定,经本代理人建议原告作了相应的变更,放弃了一些合理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
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被告郭振亚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李鑫受到伤害,但由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应看管好学生,以免发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并未尽到监管职责,并且学校在其正常上课期间,竟然没有老师上课,并让学生自由活动,这是导致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有重大过错。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两被告皆有过错,所以应由郭振亚的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又由于郭振亚的父母将郭振亚交给学校,郭振亚在校期间其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
    李鑫受伤住院后,各种费用共花去了一万多元,其中学校负担七千多元,郭振亚的父母负担了四千元。学校承诺前期费用不包括在内,再赔偿一万元,因为孩子毕竟在学校出的事,学校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后期费用如:伤残补助、营养、治疗等,则按责任划分,学校表示愿意再承担。我们认为学校的态度是可取的,应当肯定。但关于后期的赔偿费用,原告与两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由于目前无法确定后期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我们认为,原告的后期费用应据实报销,由学校和郭振亚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于学校对郭振亚的管教责任与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的责任是相同的,因此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四、对两被告辩解的反驳
    1.被告一辩解说是“下课不是上课”,并举出其他学生如陈珊珊、彭涛等人证人证言来证明。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一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所举之证不具有
法律效力。首先,被告一收集此证言采取的是开调查会的方式,违反了证人证言收集的原则,容易产生相互影响和误导。其次,陈珊珊、彭涛等人均未满十周岁,《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视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民诉法》第70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并且,询问陈珊珊、彭涛等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身边。李鑫本人说是上课,李鑫的父母不可能听信学校“是下课”的话就去否定李鑫的陈述。郭振亚及其律师所收集的证据也证明是上课。
    2.两被告均认为,原告也有过错,认为是郭振亚和李鑫相互打闹,才导致李鑫受伤的结果,并举证法医鉴定的叙述是"相互打闹"。
    本代理人认为,认定李鑫与郭振亚相互打闹证据不足。法医鉴定的是伤情而不是经过。陈珊珊、彭涛的证言也说李鑫是被郭振亚推倒的,而未提及打闹。七、八岁的小孩正是调皮的时候,即使是相互推拉打闹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不成为过错,只有实施了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才能称之为有过错。李鑫没有实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审判员,李鑫还只是一个八岁的小孩,他在学校一直是一名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然而由于两被告的原因,一颗正在茁壮成长的幼苗就这样被摧残了,他不能享受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快乐时光,这么小的年龄身体却受到了这么大的创伤,这对他幼小的心灵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阴影,并且,原告的不幸也给原告的全家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李鑫以后的路还长,今后的生活中难预料的困难还很多,为此,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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