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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解决的工伤认定的问题?
   急需解决的工伤认定的问题?? 





王某2004年11月20日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2005年1月王某家属向番禺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部门作出子不以工伤认定的决定。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工伤认定中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在走路步行时因没有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被交警部门认定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而认定为负同等责任,应推定出王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然交警部门没有下达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处罚书),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某不属于工伤。王某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王某家人想请律师帮忙提起行政诉讼。请大家帮忙解答。







1、请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3、此案治安管理处罚不适用于推定。 

4、立法本意是将故意、蓄意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认定工伤。本案当事人过失造成事故,且事故的发生对方也有责任,两方面原因形成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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